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謝衛民仲裁員引見,我國現行的政策法律不允許成立討債公司來追討債務,不允許第三者參與追收賬款業務。關于討債公司,國度沒有批準,部門不予以注冊,而且假如討債的手腕出格了,*門也會介入進來。
面對逾期的應收賬款,企業普通可經過四種辦法來應對:一是經過打電話、發傳真等,依托雙方的誠信協商處理;二是拜托信譽管理公司或當地律師行來做;三是經過仲裁,依托專家裁定,構成具有力的裁定;四是經過訴訟。這幾種方法各有優劣,但詳細操作起來卻有著完整不同的意味。企業本人追討難度很大。普通只要經過打電話、發傳真來停止,接納與回復等很難有保證。法律途徑,固然具有很強的執行效能,但由于時間比擬長,本錢比擬大,加上各國法律制度上的宏大差別,需求國際間的司法協作,執行起來難度很大。
仲裁是一條比擬穩妥的追討途徑。由于我國參加了《紐約條約》,140多個國度和地域都是條約的會員,我國的仲裁判決能夠在成員國之間執行,相對而言,完成的效率比擬高。如今每年經過仲裁委員會來辦理的案件有三四百件,最大觸及金額多達幾億元。仲裁是一次性終結,可在國內仲裁,然后由國外執行。比方深圳就有國際仲裁分支機構,國內企業的糾葛可在深圳仲裁,然后由仲裁機構申請對方所在國度和地域的執行,且不會有復議復審。